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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6-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含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是隶属学院或依托学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学院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当从学院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同时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要承担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完善试验条件和工作环境,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实验指导工作,负责填报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的购置计划。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我院实验室设置,应当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科研的需要,同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并承担有实验教学、科研等项工作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应当经学院正式批准,依托在学院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的建立、调整与撤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包括环境、设施、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配套要素,并对规划进行立项、论证。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筹集应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各类贷款、计划外收入等各种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当将部分收入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四条 学院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拟定我院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验室相关评估工作;

(四)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五)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五条 我院现阶段实验室实行以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体制,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防火、防爆、防盗、防泄密及防止其它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对化学危险品、三废、实验动物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院内制度管理、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相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认证。做好实验室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六章人 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应由相应专业副教授(高级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修养和专业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工作任务确定。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同时也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进修学习,以提高其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对违章、失职及造成损失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系(部)及实验室应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