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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6-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安全保护法》,为切实搞好我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各系(部)及实验室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进入实验室应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打闹,禁止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

第五条 各实验室内应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各种危险场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六条 凡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师生员工,必须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居住、会客。严禁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和用电冰箱冷藏食物。

第八条 实验室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正式电工施工,不能随意乱接私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九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在每次实验前必须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在实验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按规定操作并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和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对某些具体实验环节上易出现安全问题的操作也应制定具体的要求,可写在实验指导(讲义)上或张贴在实验室墙壁上,师生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室化学药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办法执行,绝对不允许随意混合化学药品,以免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能产生有刺激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对有害气体进行吸收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实验用剧毒、麻醉品废弃物的处理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用剧毒、麻醉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贵阳中医学院剧毒、危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实验用剧毒、麻醉品的残渣或过期的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由学院不定期回收,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三)盛装剧毒、麻醉品的器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对多余的剧毒、麻醉品应及时送回危险品库房。

第十四条 接触细菌、微生物、寄生虫的实验,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微生物管理条例》,谨慎操作,减少细菌及实验生物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性及其生长途径。细菌室里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必须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使用后,使用单位将其用塑料袋包好并交回动物供应单位保管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专瓶须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库房内不得擅自连接电源线路,经常检查供电设施及线路,遇有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请电工人员维修维护,保证供电安全,并做到人员离开及时关闭电源。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杜绝明火。消防设施齐备,灭火器材应保证在有效使用期内,并处于可用状态,对超期、失效的应及时与院保卫处联系更换。库房管理人员应能熟练地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遇到意外火情能做到断电、报警、灭火。

第十九条 厉行节约,注意安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原始状态,切断水源、电源,关好门窗,对不安全因素随时进行检修。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做好安全与环保工作,负责检查和监督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和节水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解决,并分别上报分管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院技术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主管院长审批,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表扬和奖励条件:

(一)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时,能够奋不顾身抢险救灾,为避免事故向恶性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同违章行为作斗争,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 处罚范围及措施:

(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学生实验时,不听从教师指导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按《贵阳中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上述违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放射性研究的实验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由本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及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