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队伍是高等院校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的力量,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对“实验室人员”的要求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系(部)要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他们应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具备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从事实验教学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的管理人员。
第二条各实验室,应视其规模大小、实验课数量、科研任务、技术服务等实际情况,按有关编制规定,定出相符数量要求的专职人员(含兼职),以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条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层次结构要合理,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数应占30%以上。
第四条教师与实验室人员要保证有一定的比例,按一般的要求,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应为实验室人员数量的2倍以上。
第五条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或分管某方面工作。实验室正副主任要选择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工作负责、业务能力强、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并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工程师等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根据实验室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学院聘任。
第六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执行学院制订的岗位职责,每人都要有岗位工作日志。
第七条实验室人员考核要根据学院制订的贵阳中医学院年度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时间安排,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定职称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系(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有关专业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制度。教师在实验教学的工作量纳入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作为评定职称和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为了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迅速提高我院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以及实验室人员的工作能力,各实验室应当重视并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实验室每年都要有具体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人,经领导审批后认真加以执行,学院人事、教务、科研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实验指导教师对第一次开的实验应先实践试做,取得经验后方能对学生进行指导。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新调入本实验室的工作实验人员)必须先试讲或先进行综合实验操作测试,经学院人事处、系(部)及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评议,认为合格后才能开始指导实验课。
第十一条各系(部)要对在实验工作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各方面都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在工作量计算和报酬方面,要给予适当照顾,以稳定实验室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实验室系列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管理,教务处和科研处积极配合,培训经费由学院每年教师培训费中支出。